今年1月,消费者张女士、于女士来到威海某医疗美容公司咨询美容事项。该公司为二人设计了悬眉定位、祛眼角纹等医疗美容项目,收取每人医疗费1万元,并于次日对张女士、于女士实施了手术。手术当晚,张女士就因头疼、发烧被送往医院治疗。2024年1月15日,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24年4月9日,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没收其违法所得61400元、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之后,张女士、于女士以该公司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而行医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服务费用,并赔偿三倍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于女士要求返还服务费用并三倍赔偿价款损失,证据充足,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该公司返还张女士、于女士手术费各10000元、赔偿损失各3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报道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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